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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性皆恶”


作者:马克义   时间:2004-10-10   阅读353次

     任何一个社会,如果要建立或维持法治的社会秩序,就必须而且只能以“人性皆恶”作为建立或维持这种社会秩序的第一公理。所谓“人性皆恶”,并不是说人身体或大脑内部有什么实体或机制驱使着人非要去作恶。“人性皆恶”的基本含义就是,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制约,任何人都有可能伤害他人和社会。
   
    法治社会是一个“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法律制约的社会”,法治社会的法律是“全体公民依据各自的道德信念通过平等协商共同制定的”。在法治社会中,公民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力和履行自己的义务,政府依照法律保护个人自由和维持社会平等。法治社会在承认个人的自由平等发展的同时,也承认个人之间的差异,承认个人之间因这些差异会导致社会的不平等,承认这些不平等会导致一定的社会冲突。由于这些社会冲突的存在,法治社会必须具有一定的公共权力来调节这些社会冲突,进而保护个人自由,维持社会平等。
   
    为什么说必须而且只能以“人性皆恶”作为建立或维持法治社会的第一公理呢?要说明这个问题,必须说明“人性”是什么。要说明“人性是什么”,首先就必须说明“人是什么”。
   
    人是发展的动物,人是必须用发展维持生存的动物。动物仅仅生存着,人不发展就不能生存。首先,人是一种生物本能“匮乏”的动物。人没有天然毛皮去对付恶劣的气候环境,没有尖牙利齿去对付凶残的野兽,没有适应快速奔跑的肌肉组织去逃避意外的伤害。与任何其他动物对比,人体在适应外在世界的过程中相对缺乏本能的调节。人必须进行补偿性活动---改变自己的生存环境,才能使自己生存下去。
   
    其次,人的很多重要器官“未特化”。一般动物的各种器官已适应于各种特定的生活条件,人的任何器官都没有特定于只能用于某一专门功能。动物的特化造成了动物的封闭性,而人的未特化就决定了人的开放性。动物由于其器官的特化而被严格限制在特定的生活环境之中,人的未特化使人可以不受特定的生活环境的限制,创造出适应自己所面对的各种环境的生活方式。
   
    第三,人具有高度发达的、能够形成意识和处理符号的大脑神经系统。人形成了不同于其它动物的“新皮层”的大脑皮质结构。人的大脑皮质借助于大约150 亿个神经元的细胞突起和神经元突触而结成很多彼此联系的接触点。任何一个突起同其他细胞的突起的接触点的数目可能达到6000个。由具有6000个接触点的150 亿个神经细胞联系的数目整个大脑神经系统的接触点构成了复杂的神经网络,为人类的心理、意识等精神活动提供了生物学基础。
   
    第四,人在出生之时,大脑还是一片“空白”,还未形成任何“世界图景”。动物在其出生之时,大脑内的神经细胞已经相互联结起来,形成了一个“先天”的“世界图景”,而人的大脑内的150 亿个神经元在人出生时中已存在,但它们完全没有联系起来,它们是在人出生后与外界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逐步联系起来的。这也就是说,人必须在出生后通过适应和学习来形成自己大脑的“世界图景”。
   
    人在适应外在世界的过程中相对缺乏本能调节,人必须超出他的生物存在的限制;人的很多重要器官没有特化,人必须而且能够自己创造自己;人具备高度发达的大脑神经系统,人在出生之时大脑中还未形成任何“世界图景”,人必须在出生之后通过适应和学习建立并不断改变自己大脑的“世界图景”,用这个“世界图景”指导自己改变环境和创造自己。动物仅仅生存着,人却必须发展,人不发展就不能生存。动物如何对环境作出反应,在其“本能”的“世界图景”中就已作出安排,动物仅仅依靠这种“本能”的“世界图景”的调节适应环境而生存着。人却必须解决自身的“匮乏”和“非特化”,必须通过自己的适应和学习来建立自己大脑的“世界图景”,通过自己的适应和学习所建立的“世界图景”来调节自己的活动---改变环境,发展自己。人是一种必须发展的动物,人是一种必须用发展维持生存的动物。
   
    人的发展的实质是人的意向性活动的发展。人性就是人的意向性活动方式。人的大脑皮层的神经网络系统,具有使用符号的能力,是全部意识过程的活动中心。人从出生之后起,通过接受外部世界信息,逐步在大脑中形成了自己的“世界图景”,并在这个“世界图景”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对世界万物的“感受”。人利用符号,对各种感受命名,并将这些感受相应在分为真实感、愉悦感和正义感。在这种命名和分类的基础上,人又利用符号陈述各种感受,并对这种陈述作出事实判断和价值评价,确定这种陈述是否可靠与合理。在这一过程中,人形成了对未知的探索(求真)、对美好的向往(求美)、对正义的追求(求善)的意向(意志)。人在其意向的控制下,可以对应不应该进行某一活动、怎样进行某一活动的作出评价和预测,并据此评价和预测明确活动的目的和手段,再根据目的和手段制定活动计划,并用这种计划控制整个活动进程。人的这种意向性活动,是人发展自己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手段。人的发展,从根本上来说,也就是人的意向性活动的发展。
   
    人必须用发展维持生存,人的发展实质是是人的意向性活动的发展。人性就是人的意向性活动方式。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制约,任何人的意向性活动都有可能伤害他人和社会,这就是“人性皆恶”。
   
    首先,人生是必须自立的。人必须发展才能生存,而人的发展的实质则是人的意向性活动的发展。这也就是说,人的发展必须是自主的发展。任何人通过家庭、学校的教育培养成人之后,最终都要靠自己来完成自己的人生历程。
   
    其次,人性是同构异质的,即人的意向性活动方式是同构异持的。人的生理结构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并不是绝对一致的,如人的大脑,在接受和处理外部信息,或多或少总存在着某些差别。从人所处的文化环境尽管存在着千差万别,但影响一个人生长的文化环境的结构既有相对一致的一面,又有相对不一致的一面。由于人的生理结构和生长发育的文化环境的同构性和差异性,就导致了人性的同构异质性:个体之间的意向性活动方式既有相同的部分,又有不同的部分。
   
    第三,人是生而无知的,并将越来越相对无知。任何人的知识都是通过后天学习所获得的。人的生命是极其有限的,任何人在有限的生命之中,都不可能通过学习穷尽宇宙的奥秘,洞察人性的复杂。人类知识是通过人的大脑外部积累的。但是,人所积累的知识最终必须通过具体的个体的学习才能重新被利用。人的生命进化是缓慢的,人的大脑的生命进化已经跟不上人类社会的文化进步。人对知识的处理和利用是依靠人的理性思维进行的。人的理性思维本身只是不可能完全自我控制的自组织过程,这就决定了人是不可能把握绝对真理的。随着人类社会积累的知识的迅速增长,随着人类社会活动的复杂性迅速增加,随着人的大脑的生命进化速度越来越跟不上人类知识增加的速度,相对于人类积累的知识总量,相对于人要处理的问题所需要的知识,任何人都将越来越相对无知。
   
    人生必须自立,人必须通过发展来维持生存。每一个人最终必须自己完成自己的人生历程,每一个人在完成自己的人生历程的社会活动中,必然会尽可能地按照自己的“意向”发展自己。人的“意向”始终是由人的“知识---关于社会的事实和价值的体系”制约的。而每一个人都是相对无知的,每一个人对他人和社会的认识或多或少都会产生某些错误。每一个人在这种多少有点错误的认识结果的指导下,在按照自己的“意向”发展自己的活动中,就有可能或多或少、有意无意地伤害他人和社会。
   
    “人性皆恶”本身就要求法治。“人性皆恶”包括“人生自立”、“人性同构异质”和“人皆无知”三个内容。“人生自立”承认任何人都是一个自立的主体,“人性同构异质”承认任何人都有权力发展自己人性的特异性,“人皆无知”承认任何人都不可能是全能全知的。任何人都必须通过发展自己人性的特异性来在完成自己的人生历程。由于“人皆无知”,任何人对自我、他人和社会的认识不可能绝对准确,任何人都有可能伤害他人和社会。这样,由于“人性皆恶”,人们就必须自己为自己制订惩治“恶”的法律并建立起使人们遵守自己制订的法律的社会机制。
   
    “人性皆恶”是一个很简单的历史事实。但是,尽管“人性皆恶”,我们也不必对“人性”过分悲观,因为,虽然“人性皆恶”,但人性却是可以改变的。
   
    首先,人与人是相互影响的。每一个人在其社会生活中,时刻都在与他人相作用。一个人从其出生开始,就受到父母、亲友、同学、同事的影响。在现代社会中,人们通过书籍报刊、电视电影以及计算机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更是无所不在,无时不有地相互作用着。我们时刻影响着他人,我们时刻也受他人的影响。
   
    其次,人的思维是开放的。人的思维过程,是大脑从外部接受信息进行处理信息的过程。只要一个人的大脑在从外部接受信息,他的思维过程就是开放的。
   
    第三,人是要求社会认同的。人在其完成人生历程的过程中,自然会尽可能地发展其特异性。但是,人在与他人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一方面要求发展自己人性的特异性,另一方面,又要求他人认同自己的特异性。人在要求社会认同的过程,也同时就是人适应社会的过程。人在社会中发展自己,人与人时刻在相互影响,人的思维是开放的,人又希望得到社会认同。这样,在人与人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人性是可以得到相对改变的。
   
    建立或维持一个法治的社会秩序,必须而且只能以“人性皆恶”作为第一公理。如果我们不承认“人性皆恶”,那就或者承认“人性皆善”,或者承认“人性不善不恶”,或者承认“人性有善有恶”,或者是承认“有的人性善,有的人性恶”。如果是承认“人性皆善”或“人性不善不恶”,就没有必要建立任何社会秩序,或者由人们自动地去“行善”、或者由人们自发地生活就行了。承认“人性有善有恶”实际上也承认了“人性皆恶”。如果是承认“有的人性善,有的人性恶”,那就或者是由“性善者”统治“性恶者”,或者是由“性恶者”统治“性善者”。无论是那一种情况,“有的人性善,有的人性恶”都不是法治的第一公理,而是“人治”的第一公理。
   
    人是不能绝对自助的。这是人类社会得以建立的第一公理。人必须在人类社会中才能生存。人的发展,也是在与他人的交往过程中的发展。由于人是不能绝对自助的,人就必须与他人交往。“人性皆恶”说明,人是不能绝对自律的。由于人是不能绝对自律的,任何社会就不能仅仅依靠“道德”来治理。道德并不是人的“理性”的产物,而只是人的一种“情感”的习惯。由于道德是习惯,道德就有着极大的保守性。由于道德是一种“情感”,道德又有着非常的“任意性”。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是“理性”。仅仅用“道德”来治理社会,就会无形中给人类社会“制造”出更多的“恶”。人类社会要过“理性”的生活,就必须自己为自己制定法律。而要制定出“人人平等”的法律,就只能假定“人性皆恶”。“人性皆恶”同时也说明,人是不能绝对自由的。任何人的自由,都只是在法律面前的自由。自由仅仅意味着“拥有自主活动的权利但同时必须履行承担自主活动的后果的义务”。人不是天使,“人性皆恶”。由于“人性皆恶”,人不可能在现实中创造出一个没有“恶”的“人间天堂”,人只能在现实中创造出一个最少“恶”的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依然有“恶”,但是,法治社会有着惩治“恶”的共同法律准则。法治社会不是理想的没有“恶”的绝对最“善”的“天堂”,法治社会却是现实的最少“恶”的相对最“优”的社会。
   
    人要在现实中创造出一个最少“恶”的法治社会,必须付出无比艰辛的努力。人只有通过自己不懈的努力---通过平等协商共同制定惩治“恶”的法律准则并遵守这些法律准则、通过平等交流共同形成褒扬“善”的道德观念并按这些道德观念行事,才有可能建立最少“恶”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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