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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进化论和道德、法律杂谈


作者:善良的大熊猫   时间:2004-10-10   阅读335次

     初看起来,生命、进化论和道德、法律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似乎二者风牛马不相及,但仔细想一想,两者的联系十分微妙。
   
    中国自古就有杀人偿命的说法,这说明了生命十分宝贵。为什么如此呢?这是因为如果对性命不珍重,甚至有自杀的本性,那在生物的长期进化过程中,人类早就被环境所淘汰了,根本就没有机会来讨论这个问题。从整体上来讲,人类都企图延长自己寿命,避免死亡。而在进化中能够保留下来,只有两种方式,一是自己个体延续,另一是通过繁殖使种族延续。对所有人类活动中的各种现象追根索源之后,可以发现它们都是围绕这两个延续方式而展开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外界环境和不同的年龄,这两种延续方式占据的地位不同。比如对于婴幼儿,第一种方式为重点,而在性成熟之后,则有许多精力是花在第二种方式之上。再比如科技发达之后,已经不在为明天吃饭发愁的人们就开始考虑环境污染对子孙后代的影响,而所谓的圣人大概就是在即使不知自己能活多长时间情形下,也要想想几千年以后人的生存问题。
   
    我们权且称与人类的整体特性相同的个体为平均人。作为平均人,总是企图顽强地存在下去,而存在下去就要消耗资源。一定科技水平下,人类向自然索取的资源是有限的,若有限的资源能够满足所有平均人的需要并合理配置,将会风平浪静。但是:平均人为了一方面使自己以后能够有足够的资源维持生命,必然大量地占有财富并藏匿;另一方面为了使种族延续,平均人将大量繁殖子孙,并为子孙准备尽可能丰富的资源,这不仅使平均人要占有更多的财富,而且后代的成长也确实需要更多的资源。
   
    如此代代更迭,总有一天,部分平均人没有足够资源维持生存,显然他们不会坐以待毙,就有可能不择手段地攫取他人的财富。如果很多个穷人联合行动,甚至整个国家一起加入,战争就爆发了;若只有为数不多的穷人行动,违法和犯罪就会出现。当然,这只是一个极端条件下情形,实际上,平均人并非等到资源耗尽的之前变成穷人之后才行动,往往在条件有利的时候就攫取财富。
   
    除了攫取资源外,在进化中能保留下来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获得异性后繁殖(为什么人类必须要异性方能生殖,有研究表明异性生殖有利于基因组合的优化,从而增强进化中的适应性,提高避免整体死亡的能力),而异性本身及其相关人员也力求使自己生存能力最大,因此会出现双向选择。参与选择的各方将摆出各自的优势,如拥有丰富的财产,被异性欣赏的外表,具有强壮的躯体(这就意味着可能占有更多资源),这就是性吸引。与温和的性吸引方式相反,在一定的条件下,会出现强制方式的性行为。另外,同性之间为争夺异性也常常发生决斗。此外并非繁殖能力越强越具有生命力,这是很显然的。因为如果繁殖能力很强,必会有很多的后代,而当这些后代生存所需的资源不足时,未达到能够繁殖之前就会死亡,这样平均下来,最终存活的个体代价上升,在进化中处于劣势,同时过多后代之间也会因资源问题发生你死我活的斗争,使死亡率上升。代代之间没有成长期的延续方式也没有竞争优势,因为急剧增加的个体必使能够占有的资源迅速耗尽。
   
    以上只是针对平均人的讨论。整体人群中,自然有偏离平均的现象,例如有的个体就想自杀,也有的个体追求自己的思想长生不老。只要是物质,都具有惯性,围绕它所发生的现象就不可能发生突变(总存在一个时间尺度,在这个尺度上,认为这个现象是连续,从而可以根据当前近似推测未来,这就是物质可知性的基础)。因此,个体各自追求的目标,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即使经过教育、环境压制也无法完全统一,这就是人各有志。但不管怎样,经过进化,人类能够延续到现在,平均人的追求仍是生存能力最大。
   
    斗争只是平均人之间为攫取财富的一种手段,并不是目的。若要在进化中不被早早淘汰,它们还应该合作。合作表现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进化为人类选择了基因优化的生殖方式-异性生殖,这要求异性的合作。第二层次,异性生殖的后裔与父母的合作,初生婴儿的生存能力最为脆弱,父代必须精心照料;成长之后,晚辈必须孝敬长辈。第三个层次,平均人之间必须合作,不论从自然中攫取资源,还是从他人那里掠夺资源,平均人个体的时间、精力和能力有限,只有互相合作,取长补短,才能以使获益/代价比最大,从而提高生存能力。其实,初生婴儿最为脆弱,但能够最终成为万物之灵是因为具有成长以后能够按照合作需要而学习的各种特殊技能的可塑性。
   
    合作的问题对于中国的发展来说尤其具有现实意义。西方发达国家经历了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在这个阶段形成了注重合作的道德规范和社会环境,建立了鼓励合作的法律体系。中国没有经过这个阶段,不仅鼓励合作的法律体系有欠缺,国人的合作心态也极不成熟。财会法规和提拔制度的不健全和操作不成熟,使得合作团体中老板对获益有绝对的支配地位,而团体中真正付出艰辛劳动的其他成员的收益可能很小。特别是老板往往通过钻空子法律不健全的空子以极小的代价就获得了极大的收益,这当然刺激了团体中其他成员也企图变成老板,而没有经过社会化大生产国人的道德也恰好是想做鸡头,而不愿做牛尾。作者有一件感触最深的是几年前中关村有一个很有发展前景的公司,现在已不见踪迹,但留下了十几个小公司的老板。在科学研究中,这种不合作也是比比皆是。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国再要走一遍资本主义,但必须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制定有利于合作的法规,特别是加强对违规的老板处罚力度,这不仅有利于合作团体的稳定性,而且增强了国家的税收;另外要学习发达国家的企业管理经验,比如工资不公开就是消除矛盾有效形式;其次,要利用新闻媒体和学校教育等各种手段,形成鼓励合作的道德规范,营造合作的社会环境。
   
    战争和罪犯源于平均人或平均人团体之间攫取财富和异性,而道德和伦理则源于平均人之间的合作,它们是人类延续的两种方式,不同的条件下二者的主导地位不同。
   
    平均人之间的合作显然是进化选择的结果,但随着人类的进步,这种合作从随机现象变成主动行为,这导致了人类生存能力较单个个体有质的飞跃。随着历史的发展,这种合作的范围经历了家庭、部落、统一战线、国家等形式。现在的地球村,以及寻找地球之外生命的种种努力,都是企图建立一个更大合作同盟,共同抗御使自己消亡的各种因素。
   
    这种合作增强了抵御外来侵略和获取自然资源的能力,但在合作的内部,矛盾依然存在。一方面,每个平均人都想占有更多的资源,并且每个平均人总是力图使自己的资源收益/付出比最高,甚至个别人不劳而获或者铤而走险;另一方面,由于合作,不是每个人都从事同一种职业,因而不可能每个人都直接得到关乎自己生存所需的资源,平均人之间必须通过交换获得自己所需的各种资源,而交换双方对被交换对象的价值评价可能存在分歧和摩擦,造成贸易壁垒,更严重的会诉诸武力。
   
    如果团体内部合作顺利,平均人追求目标由最大可能占有维持生存的资源变成追求自己所从事的工作输出最大。由于物质的惯性,即使内部合作偶尔不顺利,后者也不会立即就变成前者。如果能够在合作极端不顺利的条件下,仍能坚持后者,这就是个别人所追求的神圣事业。但是对大多数人来说,很难达到这种境界。若整个团体合作不顺利,必须指定某种准则加以调整,否则这个团体就有瓦解的危险。
   
    主动合作的团体为了保持整体性能,就要制定出准则以避免合作的瓦解,但这个准则并不是由团体内部每个人所制定,因为一方面某件事情对团体内每个平均人的生存能力的影响系数不一样,各自看法必然大相径庭,另一方面这也不符和合作的精神。最为重要的是准则能够生存下去,必须有维持这个准则生存的能力,只有资源丰富的个体才能将自己占有的资源拿出一部分来雇佣其他个体来维持有利于他的生存准则,这就是马克思所谓的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识的说法,若更严格地说,谁能维持法律是生效,法律就反映谁的意识。
   
    在一个合作团体中统治阶级,由于物质存在惯性,这个有利的地位要维持一段时间,如果这个团体瓦解了,他的有利地位能够继续维持的可能性极小,因此一般来说,统治阶级总是顽强地维持所在合作团体的生存周期。因此,具有生命力的法律具有两重性,即要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又要兼顾团体内部其他平均人的生存条件,以保证后者不起来造反,避免整体的瓦解。此外,在私有制社会,某个人占有资源具有很大的偶然性,而这种偶然性会随着所有者的运作和时代相传,在很长时间内,他们都具有维持法律的优势,所以封建社会是家天下。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合作团体内各个平均人获得资源的机会逐渐平等,个别人或个别家族已没有能力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整个团体,法律从而变成体现合作团体内部的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同时,即使在私有制社会,统治者也必须利用团体其他成员共同抵御外来侵略,从而在法律中不得不考虑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不管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法律,还是现今趋于反映大多数人意志的法律,它们都既不是真理,也并不是目的。法律只是为了避免不被进化早早淘汰掉的一种手段,具有功利性。如果法律能够避免合作团体的瓦解,这个合作团体就要坚持这个法律,反之就要设法废除这个法律。不同的合作团体,所拥有的条件不同,需要根据自己特点制定适应于自己发展的法律,中国在现阶段决不可以照搬西方的民主。但是法律也必须具有稳定性,法律改来改去,将无法发挥它的效力,这其实也就是无法。同时一个团体内部的制定法律必须考虑到有利于与其他团体的合作,因此学习其他团体的法律非常必要,而且借鉴其它团体的法律和研究法律发展的历史,寻找其中的共性,也可以降低制定法律所需耗费的资源和避免走弯路。
   
    很显然,道德如同法律,也只是避免不被进化早早淘汰掉的一种手段。这种看法当然是从社会和自然界发展的大系统来看。至于社会合作团体中专门行业,如法律机构、教育系统,道德和法律也许是他们工作的目的。
   
    总之生命、进化论和道德、法律关系十分紧密,而理解了这种关系,对社会的许多现象也就不至于想不通了。例如竞技体育训练如此辛苦,甚至有的不讲人性,为什么仍然趋之若骛。这当然除了在整体上讲他们为国增光外,但对于其个体,竞技体育对于他们自身来说恐怕是保证生存质量的最好方式,换了别的活法也许比这个行业更困难。这从进化论与道德的关系来看,这是必然。
   
    再强调一次,我这种说法是对平均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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