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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法是怎样形成和发展的?中国加入了哪些有关外空活动?


时间:2004-10-5   阅读549次

     外层空间法是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简称“空间法”。空间法属于国际法的范畴,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活动引起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如外层空间、宇航员和空间物体的法律地位,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等。这些问题涉及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国家的权利义务,需依照各国共同制定和遵循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加以解决。
   
      事实上,在1957年之前法学界就已注意到制定空间法的必要性。在世界第一颗人造卫星上天后,联合国立即给予了高度重视。联合大会于1958年11月14日通过决议指出,为了保障外层空间物体的发射完全用于科学及和平目的,应共同研究制定一套监督制度。同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再次通过决议,确认外层空间是人类共同利益所在,强调外层空间只能用于和平目的,并成立了“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特设委员会”。1959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决定特设委员会改为常设机构,称为“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简称“外空委员会”或“外空委”)。联大赋予外空委的任务之一是研究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外空委遂成为制定空间法的主要机构。
   
      为了制定和发展外层空间法,外空委于1962年成立了法律小组委员会,负责拟订有关外空活动的条约、协定和其他法律文书草案,提交外空委员会和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外空条约和协定生效后即成为对缔约国有约束力的空间法。
   
      联合国外空委及其法律小组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已制定了5个有关外空活动的国际公约:1967年生效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循原则的条约》(简称《外空条约》);1968年生效的《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简称《营救协定》);1972年生效的《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简称《责任公约》);1976年生效的《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简称《登记公约》);1984年生效的《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简称《月球协定》)。这些公约确立了人类外空活动的基本法律原则,并初步建立起了4项基本的空间法律制度,即空间营救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以及探测和利用月球的制度。空间法已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
   
      除上述外空条约外,联合国大会还通过一系列以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为主题的原则和宣言,其中最重要的有:《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1963);《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1982);《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1986);《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1992);《关于开展控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宣言》(1996);《空间千年:关于空间和人的发展的维也纳宣言》(1999)。这些原则和宣言,虽然在严格意义上尚不具有法律的拘束力,但作为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文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空间法的发展趋势,对各国在相关领域的活动具有指导作用,是最终形成法律规范的重要基础。
   
      空间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发展中的新分支。空间法还很年轻,许多法律问题尚未解决,新的法律问题还在不断产生出来,因而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21世纪外层空间、空间技术及其应用将更为重要。空间法也将会有新的发展。
   
      中国于1983年加入了《外空条约》,并于1988年加入了《营救协定》、《责任公约》和《登记公约》。
   
   
    转 自:《叩开太空之门—航天科技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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