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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财产必须私有?


作者:马克义   时间:2004-10-9   阅读1700次

     --兼论怎样减少私有制带来的社会罪恶
   
    中国政府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在坚持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主张多种所有制并存,并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促进私有经济的发展。目前在中国,私有经济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学术界对私有制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即私有制存在的合理性、私有制带来了哪些社会罪恶、怎样减少私有制带来的社会罪恶等各方面的研究,却难以令人满意。
   
      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私有经济将在中国得到较大的发展。如何使私有制这种充满了罪恶的制度能够被中国人民利用起来为中国的繁荣发展服务,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课题。这种研究的结果也有助于人们理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有助于人们建立有序的市场经济。并且,这些问题都与法律制度密切相关,对上述问题的研究结果也有助于人们理解市场与法律的关系,有助于社会的法制建设。
   
    从人类历史来看,私有制确实是一个充满了罪恶的制度。近代以来的很多革命,就是直接以推翻私有制作为其目标。但是,这些革命很少获得实质性的成功。而那些没有进行这种革命,坚持了私有制的国家,却在社会的经济文化的发展和个人自由、社会平等等方面获得了很大的进步。
   
      这种现实迫使人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结论:私有制的存在确实有着某种合理性。这样,人们就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一种充满了罪恶的制度却具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
   
      一般来说,私有制存在的合理性有两个方面:一是私有制能够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使社会生产出更多的产品。二是私有制使社会的财产分散到个人手中,使个人具有更多的力量,这就能够在相当程度上保护个人免受暴政的侵犯。
   
      私有制一般会带来如下四个方面的社会罪恶:
   
      第一,私有制经常会因为财产多少不等而产生人对人的岐视,即人与人因财产多少不同而产生的人格不平等;
   
      第二,由于这种人格不平等的社会心理因素,私有制造成的财产不平等很容易产生的人对人的强制,而这种强制又很容易转化为一种制度化的强制。在这种制度化的强制之下,人与人会因财产多少不同而产生实质上的法律面前的不平等;
   
      第三,私有财产制度经常造成少数人对财产的垄断,而这种垄断经常成为少数巨大财产的占有者对多数无产者强制的工具或手段;
   
      第四,私有制很容易造成财产高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其结果是相当大一部分处于社会低层的社会成员失去了改变自己不利条件的机会,进而形成一个极端贫困阶层。
   
      怎样减少私有制带来的社会罪恶,使私有制尽可能地有利于社会,是我们这个时代必须认真研究的一个课题。
   
    一、私有制能够促进社会有效地生产和积累财产
   
      一般来说,私有制能够有效地界定产权,有效地组织社会生产,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社会财产的生产和积累。
   
      人是一种“财产”的动物。人的生物本能极其“匮乏”,没有天然毛皮去对付恶劣的气候环境,没有尖牙利齿去对付凶残的野兽,没有适应快速奔跑的肌肉组织去逃避意外的伤害。人必须使用各种各样的工具才能生产出保证人的生存的各种物品。而工具本身就是一种“人为地”制造出来的财产。
   
      制造工具又需要其它的工具。制造工具还需要土地、房屋等各种各样的设备。制造工具还需要各种各样的自然资源。这一切,就构成了人类的整个社会财产。离开了财产,或许人还能生存,但那就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人”的生存了。这也就是说,人是离不开财产的。离开了财产,任何人都不能生存。
   
      任何人都不能没有财产,离开了财产,任何人都无法生存,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常识。但是,财产不是与人与生俱来的“器官”,而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社会不断积累的产物。社会财产的积累过程,必须得到某种有效的社会制度的保证。没有有效的社会制度的保证,这种积累就会中断。
   
      任何一个社会,在短期内中断一下社会财产的积累可能还不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生存和发展。但长期的社会财产的积累中断,这个社会很快就会崩溃。人类历史上保证社会财产有效积累的“自然的”方法,就是私有财产制度,即使财产有“主”。如果财产没有“主”,每一个人都可以随意地使用,就不会有任何去主动地创造财产了。
   
      我们每一个生活在现实生活中的人,都希望自己未来的生活比现实的生活要好。我们每一代人都希望自己的后代的生活要比自己这一代好。我们在年轻之时,必须为我们年迈之后不能劳动的时候准备一份财产。我们在抚养后一代的同时,还必须为后一代人进入社会之时,为他们提供一份财产。
   
      在传统社会中,最重要的社会财产是土地,上一代人通过开垦土地、培育良种、改革耕作方式使社会财产有效地积累下来。当下一代人长大成人之时,他们就有着一份维持自己生存和为下一代人创造财产的“资本”。
   
      在现代社会,家庭的功能极大地缩小,为下一代提供劳动工具、劳动条件等各项工作高度地社会化了,但这并不能说社会积累就可以中断了。现代的社会化的大规模生产仅仅只是改变的积累社会财产的方式而已。
   
      人类社会财产的生产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合作的过程。任何人都不可能仅仅依靠自己以及自己的财产直接生产自己需要的各种社会产品。象“鲁宾逊”那样靠一个人自食其力的生活只能存在于想象和神话中。社会财产生产的合作过程需要有人组织。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社会财产的占有者也同时就是社会生产的组织者。
   
      由于采用了私有财产制度,人们能够有效地组织社会生产。这是因为,社会合作过程中的财产的转移可以通过财产的“交易”来实现。当然,在人类历史上,有很多“交易”是通过残酷的战争和掠夺来实现的。但是,战争和掠夺可以改变财产转移的方向,却不能增加财产。
   
      在大多数和平的时期,社会财产的生产的合作都是通过财产的所有者之间地“交易”来达到财产、人力的转移和组合。在这种“交易”的过程中,财产所有者通过对比和选择,使财产和人力向着某种能够产生“最大效益”的方向流动。整个社会的财产生产也就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优化”,进而能够生产出更多的社会财产。与其相应,也就能够为下一代积累更多的社会财产。
   
      私有制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这种制度能够有效地界定产权,减少了许多因财产而产生的争斗,使得人们能够尽可能地利用自己的财产去创造财产。由于财产的占有者一般都社会生产的组织者,私有制就够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有效地组织社会财产的生产,使社会能够生产出更多的财产和积累更多的财产。
   
    二、私有制能够有效地保护个人免于暴政的侵犯
   
      私有制的合理性并不仅仅在于其能够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而更重要的则是,私有制使得社会的整个财产分散地掌握在不同的个人手中,使整个社会达到“财产分立”。“财产分立”的结果使个人具有更大的力量,这也就同时减少了政府实施暴政的可能性,进而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个人免于暴政的侵犯。
   
      人是一种社会性的动物,任何人离开了他人就无法生存。但是,在人们的社会合作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冲突。这些冲突需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调节。并且,由于人们对财产产生的原因及其结果的认识上的差异,社会中经常会产生采用暴力手段获得财产的问题。这同样要求有专门的机构对这种利用暴力获取财产的行为进行打击。这两个方面同时决定了政府的存在的必要性,决定了由政府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的必要性。
   
      政府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的手段也是暴力强制,即对所有社会成员采用普遍性的强制。政府是由人组成的,政府的组成人员一方面经常会犯错误,一方面也有着“利己心”。在这两种条件下,都会出现政府侵犯个人的可能。为了减少政府对个人的侵犯,“财产分立”是一种最重要的手段。
   
      政府掌握了整个社会的暴力,如果政府同时掌握了整个社会的财产,政府要对个人进行任何侵犯,甚至要剥夺个人的生命,个人也会毫无抵抗之力。采用私有财产制度,使财产分散于整个社会的大量的个人手中,政府也就难以用“剥夺财产”的方式侵犯个人。并且,如果政府侵犯了某些个人,其他的社会成员还可以联合起来与政府抗衡。
   
      社会成员经常是分属于不同的社会群体,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经常也会发生各种价值和利益上的冲突,不同的社会群体也就会利用政府权力对其他群体实施强制。私有财产制度使财产分散到大量的社会成员手中,使大量的社会成员具有了更大的力量,这样,即使某一社会群体暂时控制了政府,由此而产生的利用政府的权力对其他社会群体进行的强制也会相当有限。这也就同样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个人免受政府的侵犯。
   
      一般来说,在私有财产制度之下,大量的个人具有更大的力量,这就使得政府的权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政府实施“暴政”的可能性也就大大地降低,个人的安全和自由也就能够得到更我的保证。并且,由于政府的权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社会群体利用政府权力谋求群体利益的要求也就不太强烈,个人利用政府权力谋求私利的可能性也就不太强烈,这也有助于个人免于暴政的侵犯。
   
    三、怎样减少私有制带来的社会罪恶
   
      私有制很容易产生前述四种社会罪恶:有产者对无产者的人格岐视、富人对无产者的社会强制、少数巨大财产拥有者利用市场垄断对大量的社会成员实施强制、财产和机遇的不公正使社会形成一个庞大的极端贫困阶层。
   
      在我们今天实行多种所有制共存,并促进私有经济发展的今天,怎样才能减少由制有财产制度带来的这些罪恶呢?
   
      一般来说,人对人的岐视是一个极难解决的社会文化问题。因为,岐视是一种情感,这种情感很难通过法律手段直接消除。并且,岐视经常是双向性的,有产者岐视无产者,无产者同样也岐视有产者,只是无产者的“社会地位”低一些,问题就表现得突出一些。
   
      一般来说,消除人对人的岐视的最有效的办法是加强社会成员的纵向和横向交流。而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则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措施。因为,在一个社区之中,有产者和无产者都是社区的成员,经常会为社区的发展进行各种共同活动。在这些共同活动中,人们能够进行有效的交流,进而加深理解,减少相互之间的岐视。
   
      目前在中国,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文化分层的速度非常之快,而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现代社区的建设却极为落后。为此,加强现代社区建设应该成为中国现代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国传统政治经济中的最大问题就是“官商勾结”,而“官商勾结”又经常和“官场腐败”结合在一起。这两种因素严重地干扰着法律公正或司法公正。这种“官商勾结”的传统在今天也同样大量存在。
   
      要减少私有制带来的“官商勾结”所产生的有产者和无产者实质上的法律面前不平等的社会罪恶,首先当然是法律必须保护私有财产,使私有财产不必求助于政府官员的个人保护;其次是要保证政府官员的公正廉洁。这就需要健全的法制,加强法治建设。
   
      对于中国目前存在着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如官场腐败、社会治安恶化等,不能简单地就将其归因为私有财产制度。其实,“资本”如果不与“权力”相结合,对社会并不会产生太多的危害,反而会为社会生产出更多的财产,为无产者提供更多的机会。
   
      所以,我们目前改革的核心是如何进行有效的政治改革,消除各种导致“资本”与“权力”相结合的机制,尽可能地将“权力资本”化解为“自由资本”。
   
      在私有经济还刚刚起步不久的中国,巨大财产拥有者对市场的垄断在目前也还不是一个主要的问题。当然,少数富有者拥有了大量的银行存款,如果没有有效的控制手段,少数货币拥有者的某些投机行为导致金融风波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不过,目前中国很多行业的国有企业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垄断企业,这非常不利于有序市场的形成。市场竞争的结果必然造成垄断。垄断实质上是一部分人利用财产或采用财产与权力相结合的方式对大部分社会成员实施强制。即使在极力鼓吹自由放任资本主义的西方国家,也采取了相当严厉的措施消除垄断。因此,无论是国有企业的垄断还是私有企业的垄断,都属于必须被消除和削弱的对象。
   
      中国社会中没有宗教慈善团体,同时也没有建立起现代社区。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内容在一定的时期内还只能由政府“一手包办”。到底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才能减少社会极端贫困成员的数量和提高这个群体的经济收入,仍然是一个有待改革和建设的制度。
   
      从根本上来说,减少私有制带来的社会罪恶的根本办法是极大地提高生产和生活的社会化程度。在生产和生活高度社会化的条件下,全部社会财产都进入了“市场”,在市场中,任何人都可以依据市场法则加以利用。这样,就在极大程度上实现了资源共享。为此,减少私有制带来的社会罪恶的最根本的办法是建立起安全有序的市场,使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财产都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
   
    四、关于私有制的几点思考
   
      或许私有制是人类历史中的一种主要的财产所有形式。当然,这首先要看财产的形式和内容。在人类社会的初期,绝大部分自然资源还未成为财产,人们的财产仅仅是手中的“工具”。很明显,这些工具是属于“私人”的。我们从考古发掘出来的古墓中发现大量的“工具”的陪葬品,就可以证明这一点。
   
      在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中,私有财产制度也一直是一种主要的财产制度。即使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古代中国,这里的“王土”大致只相当于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而不是所有权。实际上,在古代中国,也是以私有财产制度为主的。而在其他民族的历史中,我们也可以看出,私有财产制度至少是一种主要的社会财产制度。
   
    1,为什么人们要消灭私有制?
   
      为什么这样一种经历了人类几千年甚至几万年的制度,在人类社会进入现代的时候,却被一次又一次地否定,并为此掀起一次又一次的革命呢?这种现象发生的大致有如下两点原因。
   
      首先,私有财产制度有着其本身不可消除的罪恶。前面已经概括地说明了私有制的四种主要罪恶。人类各种各样的罪恶的基本形式就是人对人的强制。而强制有各种各样的形式。
   
      直接的强制如暴力犯罪等从人类社会形成的初期就被禁止。但是,间接地,利用某种特殊的手段的强制,却是难以控制。拥有较多的财产,实际上就是拥有了某种对他人实施强制的“权力”或“暴力”。而利用手中的财产对他人进行某种间接的强制就自然地会成为人类社会中的一种罪恶。
   
      在人类历史中,这种罪恶并不少见。并且,如果财产和权力相结合,就会使这种强制制度化。而制度化的结果则是制造出更多的社会罪恶。
   
      其次,人类有着一种要消灭各种社会罪恶的愿望,并且,只要有条件,就会将这种愿望化为行动。从古至今,人类都有着一种要彻底干净地消灭社会罪恶,建立一个没有罪恶的“人间天堂”或“大同世界”的愿望。
   
      私有财产制度有着其本身不可消除的罪恶,自然就会列入被消灭的罪恶之列。当一个社会没有有效的机制消除或减少私有制带来的各种社会罪恶时,私有制带来的各种罪恶将会迅速扩大和蔓延,当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难以承受这些罪恶的时候,平均财产的暴力行动就会“自然而然”地发生。
   
      如果人们认为仅仅平均财产还不能保证彻底地消除社会罪恶,为了建立一个没有罪恶的“人间天堂”,就自然会将罪恶的私有制彻底消灭。
   
      私有财产制度确实是一种充满了罪恶的制度。但是,对于一种罪恶的制度,难道就仅仅只有将其消灭这样一种方法吗?这个问题,以及私有财产制度能够在人类历史上存在并繁衍至今的事实,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
   
    2,对私有制的错误认识
   
      实际上,从发现私有制带来的社会罪恶到付诸行动消灭私有制的过程中,人们存在着几个非常严重的错误认识:
   
      第一,人们以为,只要一个事物有罪恶,就必须把这个事物消灭掉;只要一个制度有罪恶,就必须把这个制度消灭掉;
   
      第二,人们以为,私有制是那些拥有私有财产的人“阴谋设计”出来剥削无产者的阴谋;
   
      第三,人们以为,只要消灭了私有制,人类社会就没有了罪恶。
   
      为什么说这是几个错误的认识呢?
   
      首先,社会制度是人的活动的产物,如果一种制度是罪恶的,“生产”出这种制度的人更是罪恶的,如果要彻底干净地消灭罪恶,必须消灭产生这种罪恶的最终的根源---人---本身。
   
      私有财产制度并不仅仅是那些拥有私有财产的人“阴谋设计”出来的,而是人类几千年甚至几万年的历史活动的产物。产生各种社会罪恶的最终的根源是人,既不仅仅只是财产所有者,也不仅仅只是私有制。要彻底地消灭社会罪恶,只有将人统统消灭掉。没有了人,什么罪恶也就没有了。
   
      其次,私有制并不会因为其暂时地被消灭就会永远地被消灭掉。私有制是人的历史活动的产物,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最基本、最主要的财产制度。暂时消灭私有制可能能够暂时地控制私有制的发展,但时过不久,私有制又会通过各种方式得到发展。
   
      第三,消灭了私有制,私有制带来的罪恶自然也就消灭了。但是,其他的罪恶也就会同时诞生,并且,这些新的罪恶或许比私有制带来的罪恶更大、更多。人类通常只能用一种社会罪恶去消灭或控制另一种社会罪恶。
   
      比如,由于有各种个人性的罪恶如抢劫、盗窃、杀人等的存在,就必须用政府来控制这些个人性的罪恶。但政府本身也是一种罪恶。在用一种罪恶消灭或控制另一种罪恶时,如果人们能将这两种罪恶比较一下,可能其结果就非常不同。
   
      私有制确实带来无数的罪恶。如果要消灭私有制,就只能把财产全部交给政府。政府本身掌握着极大的政治权力,如果同时又掌握了全部财产,一旦政府要制造罪恶,那就会制造出比私有制带来的罪恶不知大多少倍的罪恶。
   
      私有财产制度是一种“自然的”、“演化的”制度,尽管这种制度存在着许多罪恶,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合理的内容。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尽管“人是一种理性的动物”,但人类“人为地”、“建构地”理性设计出来的许多社会制度,一般不能“战胜”那些通过“自然的”、“演化的”过程形成的社会制度。
   
      人们“人为的”、“建构的”理性设计各种社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各种社会罪恶,但在很多的情况下,其结果却是反而制造了更多的罪恶。看来,人类能够做到的,或许只能是小心谨慎地采用某些“人为地”、“建构的”方式尽可能地减少“自然的”、“演化的”制度带来的社会罪恶。为了避免大的罪恶,我们不得不“容忍”或“忍受”某些小的罪恶。


作者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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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注:转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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